代怀孕妇车祸后引产,肇事者赔偿
2013-11-15 12:25

     怀孕27周的代怀孕妇张小姐,因交通事故致轻微伤害,10余天后根据医院的建议,采取了引产手术。那么代怀孕妇张小姐的相关费用是否可以要求赔偿?13日,受害人代怀孕妇张小姐的相关费用不但获得全额赔偿,还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。


    今年5月13日,身怀六甲的代怀孕妇张小姐骑着电动自行车载着两岁的女儿回家,当其由东向西行驶至平东镇平东村七组地段时,与由北向南被告朱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,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、代怀孕妇张小姐受伤的交通事故。公安部门认定朱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事故后,代怀孕妇张小姐被送到医院检查,医院检查后认为代怀孕妇张小姐只是受了点外伤,其腹中胎儿并无他恙。


    代怀孕妇张小姐回家休息几天后,感觉胎儿活动明显减少。5月23日,不放心的代怀孕妇张小姐在家人陪同下至医院再次进行检查。医院检查后给出结论:胎儿存活可能性较小,建议引产。已怀孕27周的代怀孕妇张小姐犹豫再三,最终于5月25日在医院进行了人工引产手术。


   代怀孕妇张小姐认为自己因车祸引产,对方不仅要赔偿相关的医药费、误工费,还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,要求朱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.4万元。而朱某驾驶车辆已投保交强险,保险公司认为,事故发生时代怀孕妇张小姐仅是皮外伤,事后10余天后再主动引产,而非流产,与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,不同意赔偿。代怀孕妇张小姐无奈之下将朱先生及保险公司告上了通州法院。


    法院审理认为,虽然事故当时对原告造成的是外伤,但事故后,原告感觉胎动减少,在医院检查后给出“胎儿存活可能性较小,建议引产”的专业结论前提下,原告为慎重起见而引产,虽系自愿,实则无奈。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引产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关联,原告检查身孕及引产的合理费用理应由被告负担。原告因交通事故引产致身心受到一定伤害,被告还应当支付精神赔偿金,酌定为5000元。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代怀孕妇张小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8505.03元,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。判决后,双方未提起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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